學會介紹


關於學會

中華民國植牙全國聯合醫學會

本會由十四個植牙醫學會組成的全國聯合醫學會

台內團字第 1100051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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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福爾摩沙植牙學會
2.台灣國際口腔種植醫師學會
3.中華民國植牙安全學會
4.台北市口腔重建醫學會
5.台灣植牙骨整合醫學會
6.台灣微創植牙醫學會
7.中華民國臨床植牙醫學會
8.台灣亞太植牙醫學會
9.亞太植牙美容醫學會
10.台灣國際植牙暨口腔雷射醫學會
11.台灣矯正植牙醫學會
12.台灣口腔臨床植體學會
13.台灣亞太數位植牙醫學會
14.中華民國審美植牙醫學會
15.台灣數位植牙美學學會

一般會員入會申請

團體會員 - 本會團體會員所提報該團體專科醫師( 申請團體會員請洽各學會 )

一般會員 - 本會理事會通過其它學會之專科醫師為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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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宗旨

結合國內各大資深植牙醫學會,建立學術教育交流平台,分享國際植牙經驗與世界先進的植牙醫療水準同步,保障民眾植牙口腔健康。以民眾優先,植牙品質優先為目標!

 

組織架構

 

第二屆理監事會

職稱

姓名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王棟源

理事

張采宇

副理事長

劉俊言

理事

許鴻騰

常務理長

許明倫

理事

陳立堅

常務理事

劉俊言 理事 陳志勳

常務理事

謝義興 理事 陳育志

常務理事

陳彥廷

理事

陳炯安

常務理事

羅文良

理事

黃國光

常務理事

陳惠鈴

理事 黃萬騰

常務理事

李雅玲

理事 楊孝松

常務理事

林世榮

理事

楊俊杰

常務理事

馮茂倉

理事

楊家華

常務理事

曾建福

理事 劉振聲

常務理事

楊俊杰

理事 蔡桂雄

理事

吳永隆

理事

蘇文藝

理事 吳俊輝 監事召集人 許威傑

理事

李錦龍

常務監事

温清華

理事

沈茂棻

常務監事

謝偉明

理事

柯深博

監事

周怡江

理事

洪志遠

監事

林順華

理事

范昌啓

監事

張耿榮

理事

馬瑞宏

監事

陳福裕

理事

張文介

  監事 黃賢浩

理事

張欣如

  監事 劉三奇
      監事 蔣先文
      監事 蕭家輝

秘書長 :陳致舟
財務委員會 :范昌啓
專科甄審委員會 :劉俊言
醫事委員會 :張文炳
教育學術委員會 :黃萬騰
法令制度委員會 :劉三奇
公共關係委員會 :黃國光
出版委員會 :曾建福
資訊委員會 :蔣先文
社會運動及公益委員會 :陳炯安
國際事務委員會 :楊俊杰
會員服務委員會 :陳立堅
研究發展委員會 :吳永隆
專審委員 :陳立堅
專審委員 :楊俊杰

 

第一屆理監事會

職稱

姓名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王棟源

理事

林威宏

副理事長

劉俊言

理事

劉三奇

常務理事

陳彥廷

理事

張文介

常務理長

陳立堅

理事 曾建福

常務理事

張文炳

理事 吳永隆

常務理事

陳炯安

理事

范昌啓

常務理事

章 旭

理事

林鎰麟

常務理事

蕭家輝

理事 謝偉明

常務理事

楊俊杰

理事 黃萬騰

理事

沈茂棻

監事召集人

温清華

理事

蘇文藝

常務監事

柯深博

理事

黃國光

常務監事

林順華

理事

李政毅

監事

陳清慧

理事

馮茂倉

監事

蕭光凱

理事

陳育志

監事

褚文煌

理事

蔣先文

監事

陳端平

理事

鍾旭光

  監事 陳科維

理事

楊孝松

  監事 李錦龍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植牙全國聯合醫學會章程

內政部110年10月台內團字第1100051276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植牙全國聯合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如下:

一、對植牙專業醫療有興趣之牙醫師提供交流技術與學術經驗分享之平台。

二、與國際學術教育團體合作,未來推動結合產官學研醫的資源及能量,醫療相關產業是未來全球重要發展的趨勢,朝向多元性全方位的整合。

三、提升牙醫師於植牙領域之知識、訓練和臨床技能,以高品質的醫療服務,促進國民口腔健康為福祉。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國際學術教育團體合作建立交流之平台,以期促進國內植牙醫療水準品質。

二、提昇牙醫師從事口腔植體學領域相關之知識與臨床技術。

三、舉辦相關之學術演講活動、臨床經驗分享及牙醫師再教育培訓課程。

四、植牙專業師資人才培訓,建立師資資料庫。

五、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一般會員:凡具有國內牙醫師資格且從事植牙醫療或研究,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200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口腔植體醫療等相關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數依常年會費繳納人數訂定之,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入會費新臺幣5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依該團體加入本會會員人數收取,每人1,000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2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27人(含常務理事9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候補理事9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9人(含常務監事3人,其中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主席])、候補監事3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1人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10月10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結合國內各大資深植牙醫學會,建立學術教育交流平台